学会章程

 南通市纪检监察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通市纪检监察学会(英译名:Institute Of Nangtong Discipline Inspection & Supervision;缩写:INTDIS)。

  第二条本会是以行政监察学以及相关学科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由有关从事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本会又是江苏省纪检监察学会和南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反腐倡廉实践,深入开展纪检监察及相关学科理论研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着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新形势下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支撑。本会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省纪检监察学会和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接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市行政中心)市纪委、监察局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从事和组织开展本市纪检监察和反腐倡廉的理论和政策研究;

  (二)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举办反腐倡廉理论和纪检监察业务研讨活动;

  (四)组织开展和承担市纪委、监察局委托的纪检监察、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

  (五)指导和协调会员的理论研究及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团体会员必须是各县(市、区)和其他行业、部门的纪检监察学术组织,或者是纪检监察分支学科的学术组织。本市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和市直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必须是有一定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基础或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工作者或实际工作者,以及其他在纪检监察理论以及相关学科理论研究上有一定成绩的本市公民。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

  (二)个人会员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由本人所在单位组织推荐;

  (三)入会申请由本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团体会员中的个人成员,凡符合条件的,亦可根据上述申请审批程序,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批准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的,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证件。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介绍新会员入会;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论文及有关资料、信息;

  (四)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报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审查并经市社科联、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向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学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由会长负责召集,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项职权,以及:

  (一)根据会长提名,任免副秘书长;

  (二)根据工作需要,讨论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及人事安排;

  (三)批准接收新会员。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领导和主持学会活动,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审查并经市社科联、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审查并经市社科联、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审查并经市社科联、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学会重大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学会工作。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人选,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审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经费的来源和筹措:

  (一)会费;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资助;

  (三)团体和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四)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申请科研项目经费;

  (六)利息。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本会经费委托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按财务制度管理,单列银行账户,专款专用,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经费使用范围:

  1、编印有关书刊、资料;

  2、用于理论研讨、学术交流、课题调研;

  3、奖励优秀论文作者;

  4、其他有关学会活动开支;

  5、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一)学会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日常财务管理应做到账目公开;

  (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后十五日内,经市监察局审查同意,并报市社科联、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的注销,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监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市监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监察局、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122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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